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以下简称地调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促进地调项目实施单位贯彻执行本专业的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提高地调项目成果的质量及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以及《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实施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地调项目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地调项目包括: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探矿工程、测绘印制、实验测试、信息技术等各类项目。 第四条 地调局主管地调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地区地调中心(以下简称地调中心)负责本地区的地调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其任务是: ㈠ 部署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㈡ 组织监督检查地调项目成果(产品)质量以及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的执行情况; ㈢ 负责重大地调项目的设计、原始资料、野外现场作业、成果报告的质量监督检查; ㈣ 监督检查质量体系的运行状态; ㈤ 查处重大质量事故。 第五条 质量监督的重点是: ㈠ 重大地调项目设计; ㈡ 重大地调项目的成果报告(产品); ㈢ 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地调项目; ㈣ 影响有关人身安全的地调项目。 第六条 质量监督的形式: ㈠ 经过审查的地调项目设计、原始资料、野外现场作业、成果报告由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质量抽查,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地调项目总数的10%; ㈡ 重大地调项目由地调局统一组织质量监督小组负责抽查; ㈢ 一般地调项目由地调中心组织质量监督小组负责抽查; ㈣ 集中抽查一般每年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抽查。 第七条 地调项目的监督检查以国家技术标准和中国地质调查局制订的有关规定、技术要求以及地调项目设计为依据;质量体系要素以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为准。 第八条 地调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对地调局或地调局委托的质量监督小组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对抽查工作提供便利。 第九条 设立质量举报制度,鼓励知情人向地调局及地调中心(地区项目管理办公室)举报地调项目实施单位在工作过程中的重大质量问题,保护举报人,惩处侵犯举报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情节给予批评、限期改正、扣取质量保证金、取消承担地调项目资格等处罚: ㈠ 质量体系不健全、在规定时间内未获认证的; ㈡ 不执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和技术要求的; ㈢ 降低设计要求,违反工作程序、拒不改进保证工作质量必备的条件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㈣ 弄虚作假,伪造资料的; ㈤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一条 地调项目监督审查专家,必须正确行使职权,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如有违反,将视其情节给予批评、直至解除聘任。 第十二条 地调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地调局总工程师室归口管理地调项目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中地调函[1999]79号文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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