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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6-9 18:09:24


    第一条 为适应地质调查工作新体制,建立地质调查项目管理新机制,积极推进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行招标,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土资源部和中国地质调查局有关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用招标方式选择项目实施单位的基础调查项目、不涉及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其他地质调查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依其规定。
    第三条 招标项目必须是列入国土资源部年度计划,并可以提交独立成果。
    第四条 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中国地质调查局为项目的招标单位。
    第六条 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单位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投标。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
    ㈠只有少数几家投标单位可供选择的。
    ㈡项目的技术要求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
    第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项目名称、工作范围、工作内容、资质及业绩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时间和收费标准等。
    第九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实施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 招标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组建项目工作机构。
    ㈡编制招标文件。
    ㈢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㈣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售招标文件。
    ㈤组建评标委员会,研究、制定评标办法。
    ㈥组织开标、评标会议。
    ㈦发布中标通知书。
    ㈧审查项目设计。
    ㈨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㈠招标任务书
    项目名称、工作范围、自然地理条件、地质简况、目标任务、主要技术要求、主要工作量、工作周期、质量要求、预期成果及提交时间、项目资金来源等。
    ㈡投标要求
    1、资质及相应的业绩要求。
    2、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3、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4、开标、评标活动的日程安排。
    5、评标的原则和方法。
    6、项目设计的编制与审查要求。
    ㈢合同主要条款
    第十二条 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标底的编制要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参照有关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进行。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换。
    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
    第十四条 对已售出的招标文件,如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单位。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合理确定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招标文件发出之日到投标单位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天。
    第十六条 招标单位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单位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当具备实施招标项目的能力,符合国家及招标文件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及业绩的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
    ㈠ 投标单位情况介绍:单位名称、成立时间、现有机构设置、职工人数及构成、其中各类技术人员状况、现有主要仪器设备、近年来经济状况、主要工作业绩和信誉,是否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㈡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
    ㈢技术标投标方案,包括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所采用的技术路线、技术方法、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人员配备、工作量、工作进度、预期成果、组织管理措施和质量保证措施等。
    ㈣投标报价及构成。
    ㈤投标单位的承诺。
    ㈥对招标文件及合同条件的确认。
    ㈦需要说明的问题。
    ㈧必要附件。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管,不得开启。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单位应当拒收。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部分工作分包给其他单位完成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两个以上法人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单位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实施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符合国家及招标文件对投标单位的资质条件的规定。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单位。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投标单位不得与招标单位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单位以向招标单位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
    第二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单位主持,邀请所有投标单位参加。
    第二十八条 开标时,由投标单位或者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单位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单位的名称和投标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都应当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的代表和聘请的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条 招标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制订评标办法,遵循平等竞争、公正合理的原则,对投标单位的资质、报价、项目组人员配备、工作周期、技术路线、技术方法、质量措施、业绩、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单位提出评价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单位。
    第三十二条 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
    ㈠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查情况。
    ㈡对投标书的评价。
    ㈢对投标单位的技术路线、技术方法的评价。
    ㈣对投标单位的技术力量、装备条件、质量保证及企业信誉的评价。
    ㈤推荐中标候选单位。
    第三十三条 中标候选单位的投标方案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第三十四条 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价报告及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单位,确定中标单位。招标单位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五条 在确定中标单位以前,招标单位不得与投标单位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谈判。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单位,不得收受投标单位的财物及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及中标候选单位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当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单位。
    第三十八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单位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单位放弃中标项目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项目设计审查与签订合同
    第三十九条 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按要求编写并提交项目设计,接受招标单位对项目设计的审查。
    第四十条 项目设计经招标单位组织审查通过后,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四十一条 中标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单位不得将中标项目向他人转让,或将其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四十二条 中标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单位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钻探、坑探、实验测试及地形测绘工作分包给其他单位完成,其余工作一律不得分包。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单位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单位负责,接受分包的单位,就分包的工作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招标单位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中国地质调查局给予行政处罚;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取消其评标委员资格; 投标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取消其投标资格。如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国地质调查局直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进行地质调查项目招标。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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