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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监督管理,规范经济监督审查专家(以下简称经济监审专家)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监审专家由中国地质调查局聘任,受中国地质调查局及其地区地调中心地区项目管理办公室委托开展经济监督审查工作。 第三条 经济监审专家主要承担项目设计预算审查、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的财务监督审查工作,按经济监审专家(预算)和经济监审专家(经济)进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 经济监审专家必须政治上表现好,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符合聘任资格。 经济监审专家(预算)的资格、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经济监审专家(预算)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资格; 二、在地质勘查计划、定额、财务管理岗位工作10年以上,从事过项目设计预算的编制与审查,熟悉地质调查项目技术经济管理,并有较好的工作业绩; 三、能够承担并完成委托任务、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六条 经济监审专家(预算)主要职责: 一、承担项目设计预算审查工作; 二、指导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的项目设计预算的修改工作; 三、承担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经济监审专家(预算)主要权限: 一、查阅送审项目的所有送审材料; 二、要求项目实施单位提供有关预算、定额标准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有权使用中国地质调查局有关资料及信息。 经济监审专家(经费)的资格、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经济监审专家(经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或高级会计师技术职务资格; 二、在地质勘查财务、会计岗位工作满10年以上,熟悉地质调查项目经济管理,并有较好工作业绩; 三、能够承担并完成委托任务、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九条 经济监审专家(经费)主要职责: 一、承担地质调查项目经费支出及会计核算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有关要求提交监督、检查报告; 二、承担有关地质调查项目事,年度决算和竣工决算的审查工作; 三、承担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经济监审专家(经费)主要权限: 一、查阅项目实施单位有关地质调查项目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财务报告; 二、要求项目实施单位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并配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有权使用中国地质调查局有关资料及信息。 经济监审专家的评审与聘任 第十一条 符合经济监审专家资格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地质调查项目经济监审专家资格申请表》,并附本人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提交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加盖人事部门印章。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三条 中国地质调查局委托经济监审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的经济监审专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合格后,由中国地质调查局确定公布并颁发聘任证书。 第十四条 经济监审专家资格有效期二年,可以连聘。 经济监审专家的管理 第十五条 经济监审专家应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中国地质调查局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完成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经济监审专家应在中国地质调查局和地质地调中心地区项目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下,开展经济监督审查工作。 第十七条 经济监审专家应以恪守公正、客观、事实求是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完成监督审查工作,并对监督审查结论负责。 第十八条 经济监审专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参加的地质调查项目; 二、本人亲属参加并负有一定职责的地质调查项目; 三、本人所在单位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 四、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 第十九条 经济监审专家负有保密义务。在监督审查中所使用的有关资料应及时归还提供单位。如因泄密造成国家和有关单位损失的,有关专家责任自负。 第二十条 在监督审查工作中,严禁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接受贿赂等妨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经济监审专家在执行监审工作中应正确履行职责,不得发生违规违纪行为。否则,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警告、解除聘任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地质调查项目经济监审专家资格申请表 (中地调函[2000]85号文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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