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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调查局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细则
中国地质调查局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细则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6-9 18: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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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具体实施"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项目实施单位质量体系认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属体系标准中的二方评定,是地调局通过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对具备质量保证能力,符合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要求的地调单位给予认可并颁发证书的制度。
    第三条 地调局承认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第二章 认证的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承担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调项目的合法地勘单位均可向地调局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第五条 认证依据为GB/T19001-ISO9001质量标准。
    第六条 申请认证的条件:
    1、取得承担国家地调项目合格证书的地调单位。
    2、申请人已按GB/T19001-ISO9001质量标准建立了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进行了内部质量审核和管理评审,体系运行最少3个月以上。
    第七条 申请过程
    1、申请人应向地调局提交正式的由最高管理者或管理者代表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或其附件应包括:
    A 申请认证的专业工作范围。
    B 申请人同意遵守认证要求,提供评价所需要的信息。
    2、在现场审核之前,申请人至少应提供下列信息:
    A 申请人简况:如组织性质、名称、地址以及有关的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等。
    B 质量手册和标准明示要求的文件化程序,并附程序文件和其它主要文件清单。
    第八条 地调局接到申请方的认证申请后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申请方。对不受理的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第三章 认证前的准备
    第九条 认证方的准备
    1、地调局任命审核组长(一般由具专业能力的国家注册审核员或资深质量管理人员担任),组成审核组(一般2-5人,其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局聘专家)并发给审核组适当的工作文件。
    2、文件初审:由审核组长亲自或组织组内成员审查申请方提交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检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和充分性,以确定受审核方是否具备认证条件。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符合性未满足标准要求之前,不能进行现场审核工作。
    3、根据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审查结果及有关要求,审核组长负责拟定审核计划,报地调局批准后,审核组准备实施现场审核,审核计划和日期应征得受审核方同意。
    4、在现场审核前由审核组长召集审核组会议,明确分工、熟悉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审核员按分工编制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检查表并由组长确认,通过协调,保证检查表的内容覆盖所有需要审核的过程和活动。
    第十条 受审核方的准备
    受审核方除配合审核组工作、准备好工作条件以外,还应进行文件和质量记录的准备。
    第四章 现场审核和跟踪
    第十一条 现场审核
    1、现场审核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收集客观证据,评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是否一致,证实其是否符合质量管理标准,作出审核结论。
    2、审核组在离开现场之前,应与受审核方以会议形式交换意见,向受审核方提供关于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的说明,给受审核方针对审核结果和说明提供质疑的机会,向受审核方出示经确认的不符合报告,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3、审核组结束现场审核后一周内,向地调局提交说明受审核方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报告。
    4、地调局将批准的审核报告提交给受审核方,要求其对发现的不符合项制订、实施纠正或预防措施,并通知其是否需要进行全部或部分复审,或在监督审核中再验证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 追踪。受审核方针对审核组提交的《不符合报告》中所列的不符合事实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防止不符合的再次发生,并向认证方报告纠正措施执行情况。认证方委托审核人员对纠正措施完成情况进行验证,并对其结果进行判断和记录。整个跟踪过程应在现场审核后三个月内完成。
    第五章 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 认证方根据审核组的审核报告、受审核方的纠正措施执行情况报告和纠正措施效果验证记录,对受审核方的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及是否给予认证提出初审意见,提供授权人员作出审定结论,即是否认可颁证的决定,并将结论及时反馈给受审核方。
    第十四条 由认证方向通过审核的受审核方颁发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五条 证书内容:
    1、单位名称和地址。
    2、依据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3、批准的认证专业工作范围。
    4、认证生效期和有效期。
    5、发证单位。
    6、授权人的签字。
    第十六条 在现场审核结束以后至颁发证书之前期间,如受审核方出现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等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在未经证实已采取有效措施之前,暂不颁发认证证书。
    第十七条 地调局对认证单位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十八条 已经取得国家认可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单位,应向地调局提交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和受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经审核、确认后,视为有效。
    第六章 监督审核与管理
    第十九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负责组织对获证方进行监督审核和管理,首次监督审核在获证后九个月内进行,以后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每次监督审核均应事先编制监督审核实施计划,审核对象为获证方质量管理体系的过程或活动。受审核方应当向审核组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条 监督审核完成后,由审核组长向受审核方提出监督审核初步意见,监督审核工作后一周内向地调局提交监督审核报告,经批准后,由地调局提交受审核方。审核组成员可以是原审核组成员,也可另行选派。必要时可进行不定期的监督审核,但对同一单位每年不得超过两次。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历次监督审核,应覆盖获证方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全部过程。内审、管理评审及对上次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是每次监督审核必查的内容。第三年的监督审核可与继续申请认证的复评合并进行。
    第二十条 体系认证有效期届满时,根据获证方的重新申请,认证方将再次组织认证审核(复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地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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