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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经费监督审查暂行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经费监督审查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6-9 18: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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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调查项目经费的监督审查,保证项目经费有效、合理地使用,促进地质调查工作的顺利完成,依据国家及中国地质调查局有关专项经费的管理要求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实施的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均按本暂行办法对项目经费实施监督审查。
  第三条 项目经费监督审查工作由中国地质调查局统一组织。中国地质调查局直接组织重要项目经费的监督审查工作,地区地调中心(地区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区项目办)负责组织本辖区项目经费的监督审查工作。
    第四条 项目经费监督审查由中国地质调查局聘任的经济监审专家组成的小组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经济监审专家小组以项目经费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督审查,会计师事务所以社会审计的方式进行监督审查。项目经费审计按照《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经费审计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 项目经费监督审查的内容:
   一、 项目经费是否实行单独核算。
   二、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及中国地质调查局的有关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
   三、项目经费使用是否符合批准的项目设计预算的使用范围。
   四、有无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情况。
   五、项目经费支出与工作进度是否相适应。
   六、所提交的项目预结算(决算)、竣工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可靠。
    第六条 项目经费监督审查一般按年度定期进行,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可随时进行。
  第七条 经济监审专家小组和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监督检查和审计任务后,十日内向中国地质调查局或地区项目办提交检查和审计报告。
    第八条 地区项目办组织的项目经费监督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将监督审查情况以正式报告报送中国地质调查局备案。
    第九条 项目经费在使用过程中,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国地质调查局及地区项目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项目实施单位警告、暂缓拨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终止合同、取消承担项目的资格,并按合同约定追究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
   一、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二、虚列支出或工作量,造成项目成本核算不实。
   三、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四、不按要求提供有关会计资料或提供虚假会计资料。
   五、其他违规事项。
      第十条 经济监审专家应依照《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经济监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正确履行职责,做好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应遵照国家法律规定,正确履行职责,并按照中国地质调查局的委托要求,做好项目经费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项目经费监督审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对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规范行为,要及时纠正和改进。
   第十二条 知情人向中国地质调查局及地区项目办举报项目实施单位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经查实确认后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地区项目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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