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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质量事故查处暂行规定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质量事故查处暂行规定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6-9 18: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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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地质调查项目(以下简称地调项目)质量,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质量监督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质量事故查处的范围包括: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探矿工程、测绘印制、实验测试、信息技术等专业。

  第三条 质量事故查处的依据是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项目设计书、地调局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

  第四条 质量事故是指在地质调查工作中,由于某项或多项工作质量违反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项目设计书、地调局的规定和技术要求等,造成原始资料、成果报告(产品)的质量不合格或经济损失的事件。

  第五条 质量事故分为重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二类。

  一、重大质量事故:原始资料或成果报告(产品)的某项或多项不符合第三条规定的要求、致使原始资料或成果报告(产品)整体不合格,造成重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二、一般质量事故:原始资料、成果报告(产品)的某项或多项不符合第三条规定的要求,但对原始资料或成果报告(产品)的整体质量未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事件。

  第六条 质量事故发现的主要途径是:

  一、对地调项目的各种检查、抽查、验收、报告审查及用户应用成果时发现的质量事故;

  二、知情人举报的质量事故线索和信息;

  三、其他渠道获得的质量事故信息。

  第七条 地调局负责组织质量事故的查处工作。重大质量事故由地调局或地区地调中心成立调查组进行查处;一般质量事故由地区地调中心(地区项目管理办公室)或委托有关的负责单位进行查处。

  第八条 质量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不受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干扰,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组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 检查组根据发现的质量事故或举报的质量问题线索和信息到事发现场进行认真、实事求是的调查了解,查明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性质、严重程度、造成的损失、事故单位的态度等,并如实向地调局或地区地调中心(地区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

  第十条 质量事故调查核实后,造成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检查组的处理建议,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进行修改、补充、返工,直至符合技术标准及要求为止,所需费用自理。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向地调局或地区地调中心(地区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改正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质量事故的处理主要依据事故的严重程度、性质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小来确定。严格区分故意和无意造成质量事故的性质。对故意造成质量事故者,要加重处罚。

  故意造成质量事故是指:

  一、弄虚作假、伪造资料;

  二、故意降低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

  三、拒不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质量体系运行中的重大欺骗行为。

  第十二条 质量事故的处罚分为:通报批评、扣取质量保证金、取消承担地调项目资格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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