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下载
第一条 为保证地质调查项目最终成果报告的编写,搞好野外验收工作,提高地质调查工作项目的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等专业的地质调查项目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地质调查项目野外验收工作必须在野外工作现场进行,其依据是项目设计书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四条 野外验收工作原则上由中国地质调查局地区地调中心(地区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以下简称地区项目办);部分项目由地区项目办委托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地区项目办派人参加;重要项目的野外验收地调局派人参加。
第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野外工作结束前一个月,向地区项目办提出野外验收申请(格式见附件1)。地区项目办按照地调局统一安排确定野外验收组织单位。
第六条 申请野外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设计规定的野外工作; (二)原始资料齐全、准确; (三)原始资料(含实物资料)已经进行整理,并进行了质量检查和编目造册; (四)进行了必要的综合整理,编写了项目工作总结。
第七条 地区项目办收到野外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确定验收组织单位和专家组成员,并与验收申请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
第八条 野外验收组一般由5—9人组成,经费较少项目,人数可酌情减少,组成人员应覆盖野外工作涉及的主要专业。地调局聘任的监督审查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50%,其中组长必须由监督审查专家担任。
第九条 野外验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该项目的参加人员和顾问,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验收工作公正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提供野外验收的资料包括: (一)全部野外实际资料 1.野外原始图件; 2.野外记录本、原始野外记录卡片、原始数据记录、相册、表格 3.野外各类原始编录资料,及相应 4.样品鉴定、分析、测试送样单和分析测试结果 5.各类典型实物标本; 6.过渡性综合解释成果资料和综合整理、综合研究成果资料; 7.其他相关资料。 (二)质量检查记录(包括年度原始资料检查记录小结)
(三)工作总结,包括:任务完成情况总结(含工作量);地质成果总结;质量总结;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十一条 野外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原始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具体要求见“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原始资料检查暂行规定”);
(二)是否完成了规定的目标、任务;
(三)是否完成了批准的工作量;
(四)项目工作部署、工程布置是否合理,工作质量是否符合各类规范、规定要求;
(五)地质资料综合整理、综合研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六)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是否正常;
(七)工作总结是否系统、全面;
(八)野外实地抽查是否合格。
各专业具体的野外验收要求详见附件2。
第十二条 野外验收应对该项目野外工作情况评分并划分等级。评分实行百分制,根据总分多少划分为:100~90分为优秀;89~75分为良好;74~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野外工作等级评定后,验收组形成野外验收意见(验收意见书格式见附件3),组织验收单位应对野外验收意见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及时通知被验收单位。
第十四条 被验收单位收到野外验收意见书后,应按验收意见书的要求及时补充和完善野外工作,并向组织验收单位提交补充工作总结,组织验收单位认可后,可转入最终成果报告的编写。
第十五条 野外验收过程中被验收单位应提交全部资料,回答质疑,提供验收组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解释。
附件1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野外验收申请表
附件2 各专业项目野外验收要求及野外验收评分表
■□ 2-1 区域地质调查项目野外验收要求 ■□ 2-2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项目野外验收要求 ■□ 2-3 水文地质调查项目野外验收要求 ■□ 2-4 环境地质调查项目野外验收要求 ■□ 2-5 区域重力调查项目野外验收要求 ■□ 2-6 地球物理勘查项目野外验收要求 ■□ 2-7 地球化学调查野外验收要求 ■□ 2-8 航空物探测量原始资料检查验收要求 ■□ 2-9 航空摄影资料质量检查验收评分表 ■□ 2-10 遥感地质解译调查项目原始资料检查验收评分表
附件3 地质调查项目野外验收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