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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级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管理,提高我省基础地质工作研究程度,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国土资源厅以省级矿产资源补偿费安排的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基础地质调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省级矿产资源补偿费原则上只安排普查以下程度工作项目,颁发地质调查许可证。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在项目实施阶段不得受理任何人的探矿权申请。
第四条 省级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完成并经过验收合格后,由省国土资源厅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有偿出让探矿权。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省级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并聘请专家对项目立项、设计审查、成果验收、项目资金管理、监督管理等进行审查。
第六条 聘请的专家应是省国土资源专家委员会成员,熟悉相关专业领域情况,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其中经济专家l-2人。
第二章 立 项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我省产业结构、经济建设需要,组织专家组评审论证,确定我省每年计划开展的项目。
第八条 对每年确定计划开展的项目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采取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确定后,省国土资源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委托勘查合同,并向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计划。
第三章 设计审查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中标取得项目后,在30日内按照有关要求编制项目设计书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形成初审意见书。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自收到初审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完成设计书的补充修改,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设计书的纸介质和光盘各2套。
第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设计书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项目设计审查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地质调查申请登记书,领取调查许可证。
第四章 成果验收
第十五条 成果验收由野外工作验收和地质报告验收组成,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野外验收结束后,应提交专家野外验收意见书。
第十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对野外验收意见书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验收意见明确应补充野外工作的,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补充和完善野外工作,经认可后,方可转入最终成果报告的编写。
第十八条 最终成果验收工作包括地质报告编写和审查验收、报告修改、报告复核和省国土资源厅最终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编写项目最终地质报告。自项目终止之日起3—6个月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最终地质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最终地质报告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验收意见书。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初审验收意见,对最终地质报告进行修改后,一式2份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最终验收。
第二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对最终地质报告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下发《项目成果审查验收意见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0日内将成果地质资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业务主管部门(1套),并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省国土资源资料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成果地质资料。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和预算标准编制项目设计预算。设计预算在项目设计中以独立章节编写。
第二十三条 设计预算原则应采用中国地调局颁布的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标准,特殊工作内容采用不同标准的,应在预算编制说明中予以说明。设计预算包括预算编制说明和预算两部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预算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合理使用资金,并按照《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及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按年编制财务决算,并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报送规定的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按财政预算管理渠道拨付。其中预留1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报告验收及地质资料汇交后一次性拨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行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内部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抽查制度。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的半年报表、年报表。
第二十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管理、组织与协调。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执行情况;
(二)工作进度和任务完成情况;
(三)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四)野外工作质量等。 ·
对监督检查中指出的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八条 检查发现地质勘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拨地质勘查专项经费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其以后投标省级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的资格。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查处:
(一)因人为因素造成项目不能实施或终止的;
(二)未按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的;
(三)配套资金不落实或专项经费被挤占、挪用的;
(四)不按要求提供有关会计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
(五)不按要求提供季度检查和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六)以采代探的。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质量保证制度,项目承担单位的日常质量检查工作包括项目组自检和项目承担单位内部抽检等。
第三十条 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在项目承担单位自检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野外抽查或室内抽查。
第三十一条 项目设计和实施过程中,需对下达的计划任务指标进行重要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上级主管部门事先正式行文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第三十二条 不按规定汇交成果地质资料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项目监督管理实行奖惩制度。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应当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做出奖励或处罚决定。
对找矿有重大发现或突破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在下一年的项目安排上优先考虑。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5 月19日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甘肃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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