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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四措施加强矿业权管理
甘肃四措施加强矿业权管理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6-9 17:55:47

  近日,甘肃省政府向14个市州、省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印发了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业权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强和改进矿业权管理的4条措施。
  
一是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意见提出,在全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规划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全省探矿权设置规划、重点矿区矿业权整合规划及分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有效解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总量、布局、结构和时序等重大问题。
  
二是规范矿业权审批程序。意见要求,公开出让的矿业权,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含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经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协查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相继组织专家委员会技术审查、厅长办公会议审查。审查通过的提请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后,在《甘肃日报》等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转让(合作)的矿业权,矿业权人提出转让(合作)申请文件,在经过市县协查、专家委员会技术审查后,需要进行厅内会审,此后进行的程序和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一样。转让(合作)的矿业权在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申请人方可向省政府政务大厅报送矿业权转让(合作)申请资料。对资源整合重新登记的矿业权,申请人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整合规划或方案提出矿业权登记申请后,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内部会审制度,进行全面审查,经厅长办公会议审查同意的方可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三是严格矿业权准入管理。首先,明晰矿业权申请人资质条件。意见要求,探矿权申请人或者受让人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万元。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能源、金属矿产地的,其注册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的30%,各类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5名。其次,实行省外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备案制度。意见强调,省外地质勘查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须在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勘查资质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督管理。再其次,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各级政府拟列入招商引资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必须符合全省矿产资源规划,并按照审批权限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招商引资申请,批准后采取公开方式进行招商。
  
四是加强矿业权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共同责任体系。意见要求各级政府积极推进国土资源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国土资源执法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及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系,建立经常性协作制度,全面提高执行力。意见强调,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质勘查单位及矿业权人的监督检查,逐步创立“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执法监察新路子。建立地质勘查退出机制。严格限定探矿期限,预查阶段勘查工作年限不超过2年,普查阶段年限不超过5年,详查和勘探期限以批准的勘查设计为准。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注销探矿权。意见提出,加强国有地勘单位地质勘查项目的监察审计,确保项目规范运行。在加强常规审计、违规违纪问题查处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矿业权审批年度审计制度,变事后查案为事前教育,强化矿业权监督管理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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