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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局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地质勘查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局地勘费切块资金设立并组织实施的各类地质勘查和科研项目。
第三条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内容包括:
(一)立项论证与任务书的下达;
(二)设计书的编制与审查;
(三)项目任务变更与报告制度;
(四)项目质量管理、野外验收;
(五)成果报告的编写与审查;
(六)地质勘查成果资料汇交及项目竣工决算。
第二章 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 局级管理职责:
(一)确定年度工作部署,组织项目立项工作;
(二)组织审查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编制下达项目任务书;
(四)组织设计和成果报告审查;
(五)项目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和野外验收。
第五条 院级主要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立项申请书编写及初审;
(二)负责设计书编写及初审;
(三)负责项目实施及日常质量管理、经费管理;
(四)协助项目质量抽查和野外验收;
(五)负责项目成果报告编写及资料汇交。
第三章 立项论证、任务下达与设计审查
第六条 局根据国家及甘肃省有关产业政策和全局地质勘查工作规划,提出局地质勘查工作部署指导性意见或年度地质勘查工作要点,局属各单位根据本原则实际,提出立项申请;其中矿产勘查类项目必须拥有矿权,并不得与他人签订合作勘查协议。
第七条 局根据宏观部署及年度地质科研工作要点,对项目立项申请进行论证和筛选。通过分类、排序,设立年度项目,确定项目经费额度,编制项目任务书。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项目任务书后50日内,上报经初审后的项目设计书。
第九条 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设计进行审查。对重要项目将专门召开项目设计审查会,设计审查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其中经济监审专家一般为2人。专家组通过对项目设计的审查,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设计审查严格按“甘肃省地矿局地质勘查项目设计审查要求”(附件一)执行。
第十条 设计提交单位自收到设计评审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完成设计书的修改,并上报设计书纸介质及电子文档各二套。
第四章 项目日常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应对项目目标任务、工作年限、主要实物工作量、预期成果和经费预算等内容进行登记管理,对下达主要实物工作量原则不得调整,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以文件形式上报审批。
第十二条 地质勘查项目工作报告严格执行局“地质工作报告编写要求”(附件二)。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地质勘查项目实施过程的质量管理,应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检查和责任制度,完善自检、互检和承担单位抽检等野外质量检查体系。
第十四条 局组织野外质量抽查,对项目野外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对项目组织管理、勘查目标任务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项目,局将下文终止该项目,扣减相关费用。对勘查成果突出的,局将酌情追加经费。
第五章 野外验收
第十五条 有野外实物工作量的地质勘查工作项目,应在现场进行野外验收。
第十六条 野外验收工作在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的基础上进行,由局组织实施,野外验收工作严格执行“甘肃省地矿局地质勘查项目野外验收要求”(附件三)。
第十七条 对野外验收意见中明确突出应补充野外工作的,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补充和完善野外工作,方可收队转入最终成果报告的编写。
第六章 成果报告审查与资料汇交
第十八条 地质勘查项目应按照有关规范、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写项目成果报告。
第十九条 成果报告提交单位在完成项目报告并进行初审后,上报成果报告全套2份供局审查。
第二十条 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审查由局组织,评审工作严格按“甘肃省地矿局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编写与审查要求”(附件四)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报告审查意见书后,及时完成报告修改工作,按地质资料汇交要求,向局信息中心提交地质勘查成果资料纸介质和电子文档各一式二套。
第二十二条 地质勘查项目的竣工决算,由局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发生伪造资料、弄虚作假、不汇交地质勘查成果资料或不提交项目工作报告、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有关问题的,视情节轻重,局将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终止项目及扣回经费等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甘肃省地矿局地质勘查项目设计审查要求;
附件二:甘肃省地矿局地质工作报告编写要求;
附件三:甘肃省地矿局地质勘查项目野外验收要求;
附件四:甘肃省地矿局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编写与审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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