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技成果登记程序
1、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或地方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基层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的科技成果报上级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厅局负责对收到的科技成果及时进行审查,并将符合上级规定的签署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同时将《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抄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2、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或者部门与地方双重领导以部门为主的基层单位,应将本单位的科技成果上报主管部门,同时将《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抄报所在地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
3、对于完成非主管部门委托的研究任务所取得的科技成果,除按上述规定上报外,应同时报送任务的委托部门。
4、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该项目主持单位会同参加单位按上述规定联合上报主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其它的有关部门。除其中可以独立应用的单项科技成果外,不得单独上报。
5、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负责对收到的科技成果及时审查、登记,并将其中符合国家级科技成果条件的,在三个月内向国家科委推荐并送一套完整的报送材料。
二、报送材料
1.《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
2.《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国家认可的其他方法审查、评价的证书和文件;
3.研究报告或学术论文等有关技术资料(其中不能对外公开的材料须注明);
三、其他规定
1、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应于每季度末将本部门、本地方所登记的重大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抄送国家科委一份(国家科委将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上定期予以通报);并将本部门、本地方一年度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一览表》于每年一月底以前报科委。
2、国家科委对收到的符合条件的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按申报在先的原则予以登记,并在国家科委《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上公布。该《公报》公布的科技成果是国内首创查新的重要依据之一。相同成果不重复登记。
3、凡正式公布的科技成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提出异议。如经调查核实,确属剽窃或弄虚作假者,应在原公布的范围内公布撤消。对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有异议的应在公布后三个月内提出,由推荐部门(或地方)负责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国家科委核定。对未提出异议的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由国家各部委发给《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证书》,对虽提出异议但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也应发给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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