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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6-9 18:10:03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 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法。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五条 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家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各单位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八条 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九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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