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8月6日地质矿产部 地发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勘局: 当前,我部系统金矿开发形势很好,生产规模不断扩大,黄金产量逐年提高,金矿开发已成为部分地勘单位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和脱贫致富的主要途径。但是,在金矿开发迅速发展的进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较为突出的是黄金生产的组织和管理薄弱,有的生产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制度,以致个别生产单位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违纪问题,这种情况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为了切实加强对黄金生产的管理,促进黄金生产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现将黄金生产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从事黄金生产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地矿部原直管局颁发的《金矿勘查开发暂行管理办法》(地直发〔1994〕0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在黄金生产(包括成品金、合质金、含金精矿、含金块矿及中间产品、砂金等)的生产 、运输、储藏、保管多个环节,要有数人同时负责,管理制度上严格禁止个人单独接触到金产品的机会,防止丢失或被盗。黄金生产要严格实施封闭式管理制度。 三、黄金生产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将所生产的黄金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 请各地勘局及地勘单位,在近期内对黄金生产单位及主要生产过程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组织建立健全黄金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针对薄弱环节强化管理,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尽快建立规范的黄金生产和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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