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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实施单位建立质量体系的原则要求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实施单位建立质量体系的原则要求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6-9 18: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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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确保地质调查项目的质量,要求在中国地质调查局申请地调项目的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按照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结合地质调查工作的特点,建立质量体系。

  第二条 实施单位要首先制定质量方针,确定质量目标,在质量方针和目标的指导下,建立质量体系。

  第三条 实施单位建立的质量体系范围可包括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探矿工程、测绘印制及信息技术等。

  第四条 质量体系的结构主要由下列内容构成:

  一、组织结构

  二、程序

  三、过程控制

  四、资源

  第五条 组织结构包括:

  一、专门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

  二、管理部门的隶属关系;

  三、管理部门的质量职能;

  四、管理部门工作接口及联系方法;

  五、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及质量责任和权限;

  六、赋予与质量工作有关人员的特权。

  第六条 程序贯穿于管理和生产技术全过程,主要体现在质量体系文件中,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及质量记录。

  第七条 质量手册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单位概况;

  二、实施单位的质量方针和目标;

  三、组织机构、责任和权限及其关系;

  四、质量体系要素概述;

  五、支持性文件(程序性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第八条 程序文件:编制管理性程序文件和技术性程序文件。根据地质调查工作的具体特点,确定各个一级要素为:立项、设计编制、施工、野外验收、报告编写、资料汇交、不合格控制与纠正措施、统计技术、文件控制、质量体系、质量考核与奖惩等,都应编制程序文件。

  第九条 作业指导书,是指导作业人员实际操作的技术性文件,应按专业分别编制。

  一、野外施工作业指导书,按工作类别不同分别编写,如,区调的野外作业指导书类别为:剖面测制、路线观测、工程编录、样品采集与管理、野外资料整理、实际材料图、地质草图编制。

  二、室内工作作业指导书,按照设计和报告编写的不同工作类别分别编写,如设计编写作业指导书的类别为:资料收集、综合图件编制等;报告编制作业指导书的类别为:原始资料整理、数据处理、图件编制等。

  第十条 质量记录,包括质量运行状态记录和成果、工程质量状况的质量记录,质量记录一般用表、卡的形式表达。

  第十一条 过程控制,按照不同专业对地调工作全过程的各阶段实行质量控制,各环节的过程可具体划分如下:

  立项工作过程包括:需求调查、立项建议、论证、确定项目;

  设计编写过程包括:明确任务、编写设计、审查设计、设计修改;

  野外施工过程包括:施工准备及施工;

  野外验收过程包括:原始资料整理、野外工作总结、野外验收、补课;

  报告编写过程包括:拟订报告提纲、资料整理、图件编制和文字编写、审查报告、修改报告、印刷出版。

  资料汇交过程:包括归档和汇交。

  对上述各阶段工作过程若存在支持过程的内容应进一步按支持过程实行质量控制,如:地质调查工作野外作业过程的控制应包括测绘、测试、工程施工等支持过程的控制。

  第十二条 资源和人员,实施单位应确定并提供建立和保证质量体系正常运行所需的资源和人员。

  一、人力资源

  1、人员配置 配置必要的符合要求的高素质工作人员;

  2、人员培训 对各层次的员工进行培训,内容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及质量管理知识;

  3、考核 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

  二、信息资源 包括:国家发布的各类地质调查工作技术标准、有关质量工作的法规、条例、标准以及上级有关质量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国内、外有关地质勘查工作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制订获取信息资源的程序。

  三、基础设施包括:野外工作装备;仪器、硬件和软件;必要的维修保养和适宜的室内工作条件。

  四、资金保障

  制定经费管理制度。确保地质调查项目经费,管理经费中应保证用于质量管理方面的费用。

  第十三条 质量考核与奖惩,制订质量考核标准及奖惩办法。

  第十四条 质量体系的审核及试运行, 应建立内部审核员制度,负责质量体系的内审,建立质量体系试运行半年后提请地调局组织认证,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予以改进。

  第十五条 质量改进,建立质量体系后,管理者应十分重视推动、促进和持续地开展质量改进活动,以确保地质调查工作稳定地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确保质量体系的不断完善。

  第十六条 质量体系的内部认证,地调局将按规定在培训、试点的基础上,对各项目实施单位的质量体系分期、分批地完成内部认证。

  第十七条 本原则要求是结合地质调查工作特点而制订的,仅供建立质量体系时参考,质量体系的基本要求应遵照国家标准执行。

  (中地调函[2000 ]50号文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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