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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委托承包办法(试行)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委托承包办法(试行)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6-9 18: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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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委托承包活动的行为,保证项目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土资源部及中国地质调查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承包是指由中国地质调查局(或其授权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协商,并以签订委托承包合同方式组织实施地质调查项目的活动。

   第三条 对于需要积累资料、涉及探矿权和采矿权、专业性较强或有其他特定要求的项目,中国地质调查局采用委托承包方式选择受托单位。

   第四条 受托单位必须符合《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实施单位资质要求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第五条 受托单位由中国地质调查局聘请有关专家论证推荐,由中国地质调查局认定。

   第六条 中国地质调查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大调查年度计划,向受托单位发送项目任务书。

   第七条 受托单位根据项目任务书,编制项目设计,按中国地质调查局要求审查批准后,双方协商签订委托承包合同。

   第八条 受托单位因故不能接受委托的,必须在收到项目任务书后十日内向中国地质调查局提出书面说明。中国地质调查局将重新选择受托单位。

   第九条 委托承包的方式采用独立承包和联合承包。
  独立承包是指只委托一个受托单位独立承担项目,并签订委托承包合同。
  联合承包是指委托两个以上受托单位联合承担一个项目,各受托单位应共同与中国地质调查局签订委托承包合同,并就委托项目向中国地质调查局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独立承包的受托单位不得将承包项目转包。经中国地质调查局同意可将项目中的钻探、坑探、实验测试及地形测绘工作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

   第十一条 联合承包的各受托单位之间应签订联合承包协议,明确约定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其具体任务应在合同中明确。联合承包各受托单位不得将该承包项目转包。经中国地质调查局同意可将项目中的钻探、坑探、实验测试及地形测绘工作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

   第十二条 受托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应签订合同,并将合同书送中国地质调查局一份备案。

   第十三条 委托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任务目标、技术指标与质量要求、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项目价款的支付与结算、成果和资料的归属与保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合同附件、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等。

   第十四条 委托承包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由中国地质调查局法人代表(或授权的委托人)同受托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的受托人)签字和单位盖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中地调发[2000]21号文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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